信用卡分期业务不得与其他信用卡业务合同混同或捆绑签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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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2-7-10 10:42:42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日前,中国银保监会、央行发布的《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》要求,信用卡分期业务应当设置事前独立申请、审批等环节,不得与其他信用卡业务合同(协议)混同或捆绑签订。  
不得对已办理分期的资金余额再次办理分期,监管规定的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除外。  
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分期业务最低起始金额和最高金额上限。分期业务期限不得超过5年。  
客户确需对预借现金业务申请分期还款的,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,期限不得超过2年。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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