找回密码
 立即注册

微信扫码登录

使用验证码登录

QQ登录

只需一步,快速开始

查看: 1873|回复: 0

信用卡分期业务不得与其他信用卡业务合同混同或捆绑签订

[复制链接]

207

主题

60

回帖

1406

积分

管理员

积分
1406
QQ
发表于 2022-7-10 10:42:42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 来自 海南省海口市 移动
日前,中国银保监会、央行发布的《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》要求,信用卡分期业务应当设置事前独立申请、审批等环节,不得与其他信用卡业务合同(协议)混同或捆绑签订。  
不得对已办理分期的资金余额再次办理分期,监管规定的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除外。  
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分期业务最低起始金额和最高金额上限。分期业务期限不得超过5年。  
客户确需对预借现金业务申请分期还款的,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,期限不得超过2年。  

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| 立即注册

本版积分规则

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